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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促进理念为本位推动慈善法修改

时间2022-03-29 11:00:30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慈善法》需启动修改,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而修改哪些内容,如何修改,则众说纷纭。在一些制度机制方面,也有较多的争议歧异。对此,可从慈善立法的初心出发,以慈善促进为本位,凝聚最大公约数。如何促进,可归纳为四个关键词。

  一为“解绑”。2016年《慈善法》出台之后,虽然法律宣传和实施取得广泛成效,但各界热盼期望的慈善事业大发展,并未完全实现。法律修改时应当清醒认识到,没有各类不合理条件限制之消除,就没有法律良法美意之落实。比如,社会组织评估结果AAA及以上,在配套规章政策中成为获得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开募捐资格的前提条件等,使得慈善组织的天然权利被严重限制。为此,应以修法为契机,全面关注并清理各类不合理、不可操作的约束限制,为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大发展“松绑”。

  二为“激活”。慈善事业过度依赖企业捐赠和个别富豪,并非长久之策。在迈向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下,需要激活公众慈善,个人捐赠还有巨大提升空间。个人捐赠不够活跃的背后,与对个人捐赠的促进规范不够“给力”,不无关联。从激活个人捐赠出发,有必要形成政策联动修改,使得个人的慈善捐赠,提供的慈善服务,能够获得与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在看齐的基础上,再逐步完善个人行善的促进优惠政策。

  三则“常态”。法律的重要目标在于形成稳定预期,这也是《慈善法》修改的发力点。现行法律中,仍有诸多内容不够明确清晰,如第84条要求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其实施均需要政策予以配套支撑。现行政策有供给不足的问题,对此,各地行之有效的好创新、好做法,理应梳理提炼,最大限度纳入法律修改,增强其常态化和稳定性。

  四则“落地”。《慈善法》如何贯彻实施,法律宗旨如何落地,并非不言自明。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时发现,部分县级民政部门尚未受理过慈善组织登记认定,也发现慈善组织享受的政策“含金量”不高等问题。比如,《慈善法》多处规定了慈善活动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企业所得税法》等修改中也已体现,但各地相关办税指南服务中,往往对企业税收减免不厌其烦,而慈善税收减免、税前扣除却有意无意被忽略。如何“落地”,已成为法律修改时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

  《慈善法》的修改,无论大修还是小修,都需要从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出发,消除堵点,进而解除不适当约束,激活慈善热情,增强常态化提升可操作,真正将中央部署精神全面落地,使得慈善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更好地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栗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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