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发力 优化孤寡老人服务
时间:2022-11-23 10:35:36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国家战略,优化孤寡老人服务”。这一要求极具针对性,因为现有孤寡老人服务主要由政府承担,而伴随少子高龄化的发展,孤寡老人还会持续增长,政府虽然应当发挥主导作用,但也应适当培育、扶持社会力量尤其是慈善力量协同发挥相应作用。实际上,慈善力量已经广泛参与到我国孤寡老人服务中,但仍有很大提升空间。面向未来,落实二十大报告的要求,还应考虑积极引导、支持慈善事业助力孤寡老人服务优化。
首先,鼓励、支持养老服务型慈善组织发展。目前,在我国90万家社会组织中,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约1万家。在慈善组织中,主要是筹资型即基金会组织,且多数慈善组织关注卫生健康、帮难济困和教育领域,服务型慈善组织数量极少,涉及养老服务的更少。因此,应当通过修订慈善法和出台专门政策明确鼓励支持服务型慈善组织的发展。在此基础上,通过公共投入的引导,支持养老服务类别的慈善组织发展。如果有大量的服务型慈善组织参与到照护孤寡老人的行列,则不仅可以缓解政府的压力,更可以满足孤寡老人的需要。
其次,将民间互助养老行为纳入慈善范畴并加以支持。民间互助养老属于我国传统的以亲友相济、邻里互助为基,以血缘、地缘关系为本的慈善传统,是解决我国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老年人以及城乡孤寡老年人养老难问题的创新解决办法,它较之集中供养更适合乡村。在这种情形下,互有需求的老年人可以在家搭伴养老,也可以获得由中青年或者低龄健康的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实践中,通过志愿服务满足老年人需求被公众及政府默认为慈善行为,不少地区采取注册志愿者的形式将服务提供者纳入志愿者系统管理。因此,建议将通过志愿服务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民间互助养老纳入慈善范围,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如明确互助养老的行为属性,建立统一的志愿者登记平台和以精神褒奖为主的激励机制,以适当的公共投入与优惠措施引领互助养老健康发展,将是优化农村孤寡老人服务的合理取向。
再次,鼓励慈善形式多样化发展并加强公益服务。捐款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是慈善的主要形式,相对而言前者更为普遍。但对孤寡老年人而言,获得养老服务的重要性绝不低于物资获取。为防止无人照料的孤寡老人发生意外,政府承担起孤寡老人的巡视探访责任,并交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及社区工作者日常执行。但由于孤寡老人数量多,巡视探访工作量大与人手不足间的矛盾渐渐加大,只靠政府不仅难以满足全体孤寡老人的基本安全需求,更难以满足孤寡老人的其他服务需求如清洁打扫、助餐助浴、沟通交流等。孤寡老人若想获得相关服务,只能依赖个人购买或公益性慈善服务,而后者多为可持续性低的短期服务,但这又是经济条件差的孤寡老年人获取服务的最主要方式。大多数孤寡老年人服务需求的满足几乎不涉及专业性技能要求,因此,通过服务型慈善组织及其有序组织的志愿服务可以满足孤寡老年人的大部分需求。为此,应当以服务型慈善组织为有效载体,通过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可持续的志愿服务制度,使之成为服务孤寡老人的重要力量。之所以强调慈善组织作为优化孤寡老人服务的重要供给主体,是因为慈善组织具有稳定性与公信力,还能扩展服务功能如提供智能化服务、推动适老环境改造,统筹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探访关爱服务等,进而有效解决孤寡老年人日常巡视难问题,必然提高孤寡老人的安全感和对服务优化的更好体验。
总之,孤寡老人是社会最脆弱的群体,优化孤寡老人服务不仅是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的目标任务,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实现的目标,而发扬我国传统慈善的优势,以服务型慈善组织并带动志愿力量提供相关服务,将使优化孤寡老人服务的政策目标变为现实,最终造福的不仅是孤寡老人,而且是整个社会。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夏巾语)
责任编辑:csg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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