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时间:2024-08-21 10:15:47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史子集)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为户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70周岁及以上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办法》明确,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制度衔接、全面覆盖,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资源统筹、责任共担原则,注重与相关保障制度和补助政策相衔接,形成养老服务社会保障合力,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形成家庭履行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办法》规定,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按照最低发放标准(50元/人/月)计算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负担,自治区通过本级财力予以适当补助,市县统筹落实保障。各地在自治区确定的最低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提高发放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自行安排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纳入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下达、统一管理。
《办法》提出,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组织实施。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上按月发放。各地加强信息共享,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低保金或特困供养金同步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鼓励允许各地结合实际科学调整补贴标准,并明确提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办法》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履行预算管理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和可持续的原则,调整优化支出结构,根据本级财政保障能力,切实保障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需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切实加强登记造册、统计台账、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防止出现虚报、冒领、错发、漏发、重发和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
责任编辑:csg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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